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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补助标准公示
来源:乐居2021-06-08 07:32:00

  2020年7月,财政部、住建部在北京召开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专家评审会,南宁市通过竞争性评选入围第二批补助试点城市。南宁市在2020-2022年每年可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租赁市场秩序,需要进一步加强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为此,2021年6月3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印发了《南宁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办法》的解读如下:

  《办法》共二十二条内容,另有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补助对象和范围、补助条件和标准、资金申请的受理与审查、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责任。

 (一)关于补助对象和补助范围

  根据建办房函〔2019〕483号、建办房函〔2021〕49号,本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主要从加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力度、培育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运用专项资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

  具体补助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租赁住房筹集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改建(改造)租赁住房项目和盘活出租存量住房项目。

  2.培育市场主体,包括网签备案、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补贴、示范企业补助等。

  3.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相关的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开展人房共管,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市场租金监测分析、行业信用管理评价、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配套设施建设。

  4.住房租赁相关技术服务,包括住房租赁市场相关领域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支持政策研究咨询、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宣传住房租赁政策,提高租赁公共服务水平等。

  5.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相关功能的开发与完善,包括采集信息、建立全量全域房源基础数据库、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数据库等。

 (二)关于补助条件和标准

  1.补助条件

  管理办法对各类专项资金申请主体设置了相应的补助条件。申报企业需满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营业范围包含“住房租赁”“住房租赁经营”“房屋租赁”“房地产租赁经营”等,以在南宁总部或分部为申请主体,进行租赁企业信息备案等条件。

  2.补助标准

  (1)国有建设用地独立供地新建的租赁住房重点项目,根据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1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企事业单位存量国有土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按1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按1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购买商品住房筹集租赁住房项目按1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2)集中式厂房(仓库)改造租赁住房项目,根据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集中式商办改租等其他非住宅用房改造租赁住房项目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闲置毛坯房屋等改造租赁住房项目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3)盘活存量住房项目中,自持住房项目和运营满一年的托管项目,根据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从试点期开始至“非改租”政策实施前在建的非住宅用房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试点期竣工的竞配产权移交住房改造租赁住房项目根据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4)试点期间每年按总额500万元对综合评定入选示范性企业给予补助。

  (5)企业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录入并发布房源信息,按每间50元给予补助;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按每间50元给予补助。

  (6)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第三方房源信息发布平台运营机构等申请主体按要求将自有平台与政府租赁平台联网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补助。

  (7)住房租赁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新建、改建、装修、收储、出租等住房租赁相关经营活动的,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30%贴息。

  (8)针对健全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机制、开发维护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租赁住房信息采集工作、住房租赁市场专项研究工作等,都安排了相应的专项资金。

  以上补助标准实施总量控制,以不突破当年财政安排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预算为原则。

  (三)关于申报、受理和审查程序

  建立“纵向市区联动、横向部门联动”的申报受理、审核机制。其中,新建、改建类项目由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会同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审批等)进行联审,报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同意的,由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预拨指标进行资金拨付。盘活类项目和市场主体项目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由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预拨指标进行资金拨付。 

 (四)关于监督和责任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申报、受理、评审、使用等环节的绩效管理,本管理办法设置了绩效评价环节,同时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了相关申请主体违反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取消补助资格、资金追缴、失信联合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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